亞洲情慾時事

刑法227存廢與利弊|吳馨恩

刑法227存廢與利弊

最近,同志大遊行中出現了「廢除刑法227」 (與未滿16歲兒少合意性除罪,刑法227通常罰成年人,雙方或多方都未成年會適用「兩小無猜條例」) 的聲音,出現在遊行隊伍藍隊的宣傳車上。此舉引起一些人們產生恐慌,廢除刑法227是不是就廢除了兒少性侵罪?年齡不設限,不就變成性侵不設限?信望盟與護家盟等反同勢力更趁勢大做文章,以此作為攻擊同志運動的依據。

廢除方認為刑法227「保護過度」,認為其著實小瞧了兒少的自主性,並成了對兒少性自主的否定。況論判定的標準也過度粗糙,滿16歲的前一天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讓人能夠有如神靈附體般的擁有對性「合意」的能力呢?之前不行為何之後不行?之後可以又為何之前不行?那19歲與15歲的小情侶,他們因相愛而「嘗了禁果」,難道也要用國家刑法,大刀闊斧地將其拆散並懲處嗎?

廢除方聲稱兒少的性,是因為承受了「污名」,才會被加以禁止。然而,污名的古代意義是「烙鐵所留下的一個疤痕」,是一種烙印,也是痕跡或傷口,就像被釘在十字架的傷痕,象徵了嚴重的懲罰與苦難,更是很嚴重的罪,兒少的性被視作是道德淪喪、不可饒恕的「貪淫」之罪。只是廢除方的人們,當中誰是真心為了兒少權利,盼望其情慾不再被污名;誰又是認為兒少都已犯了貪淫的念頭,所以可以降低成年人恣意使用兒少的性之惡與成本,這便是相當難以分辨的。

畢竟人們對廢除刑法227的恐懼,並非憑空而來。縱使在理論上,刑法221(強制性交)和222(加重強制性交),就足以規範兒少性侵,無需刑法227畫一條年齡的線,當成「是否(有能力)合意」的標準。但我們的法院常對於「從嚴」認定,導致說只要「沒有不同意」或「有同意」,無論是否「資訊充足」、「權力對等」、「受到保障」,都常被認定為「合意」,便適用刑法227。所以,目前刑法的規定與司法實務運作的結果,會導致刑法221與222「保護不足」,成了現今兒少性侵防治中最大的瓶頸之一,才會有於2010年9月25日在台灣掀起的「白玫瑰運動」。也因此在此前提之下,刑法227才會成為兒少性自主的一種保障。

某些廢除方還有種很可笑的說法,認為既然教育界現在常會說,我們要鼓勵孩子去嘗試、勇於犯錯,從錯誤中學習,跌倒也沒關係。就像學騎腳踏車,可以從跌倒、受傷中學習;或像學用菜刀,可以從割傷中學習。聲稱性暴力也是一種性教育。荒謬!性暴力可不像是「自己跌倒」或「自己割到」,而比較像是「別人惡意騎車撞你取樂」與「別人惡意拿刀砍你取樂」。我們必須知道,暴力未必能夠成為教育,就像我們現在都在推廣「反體罰」一樣,更何況性暴力一點教育意義都沒有。這種說法更犯了「譴責被害者」的問題。過去說,女人被強暴是因為裙子穿太短、半夜在外面跑;現在說,覺得被強暴被傷害,是因為性意是沒有被開拓,應該把性暴力當成性教育,甚至去感謝強暴犯。難道我們也要感謝詐騙集團、毒油業者啟發我們對於財物與健康的豁達與重視嗎?受害者者能夠走出傷痛自我成長是件好事,欠缺資源協助也是事實,但這都不能用來正當化加害者不需要被追究懲罰。社會現狀根本可以說,審判優勢者的性的是司法,審判弱勢者的性的則是優勢者的性,還一樣難逃(優勢者主導的)司法追殺。

除此之外,日前性保守勢力,以「家長團體」的名義,大張旗鼓地反對課綱內的性/性別教育,更成了嚴重的問題。兒少正因缺乏完善性/性別教育、被成年人(像某些自稱「家長」的人)視作所有物,且部分兒少(如:同志、跨性別等)甚至被排除在社會安全網之外,在這樣資訊不足、權力不對等、未受到保障的情形之下,才會難以對性「自主」。難以避免傷害外,更在受到傷害後無能為力、不知所措。甚至在這樣的環境下長大,有朝一日,跨越了16歲的線,就被要求對性無所不知,被認為有絕對的能力「自主」,只要被認為是「合意」的,連刑法227都沒得用。令人不經感嘆,兒少沒權利說要不要,成年人卻有義務說不要。

究竟「廢除刑法227」到底是造成預防兒少性暴力的疏漏,還是保障了兒少性自主,我認為這還有待商榷。但可以確定的是,國家社會在祭出刑罰前,如果沒有給予兒少足夠的資訊,與其所需的保障措施與機制,以及事後友善的申訴救濟管道,而是像保守派將「禁絕」當成「保護」;或是像開放派將「暴力」當成了「培力」。這樣不僅無助於改善兒少的困境,只會使兒少在如今強暴文化橫行的社會,宛如沒有皮膚般,失去了身體的界線與自主性,任由優勢者(未必是成年人)魚肉宰割、弱肉強食。

因此,我要提出三個建議:一來是,全面修正對於「合意」的標準,最好定義為「充分知情且明確表達積極地同意」,並提升檢警法院的性別意識,這樣就相當足以規範因不知情、不對等情形下發生的「合意性侵」,就有效地保障了兒少的性自主,未必要糾結在刑法227的存廢;二來是,社會對「性」的定義,必須跳脫成年男人的定義,不要認為只有「陽具插入」(同時也象徵著「男性支配」)才是性,否則在此定義之下的性,對於身心尚處於發育階段來說的兒少,很容易變成「性虐待」;三來是,同志運動不是只有一種立場,開放派並不足以代表所有的同志/性別運動者,甚或所有性/別弱勢族群,性/別弱勢權益與兒少權益絕非對立關係,相反地,兩者皆為家父長制下的弱勢,尤其是多重弱勢的性/別弱勢兒少,都需要我們社會的關懷與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