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覆核案整理】同性配偶受養人簽證案(QT案)

資料整理、撰文及校對:Emily, Cindy
網站編輯:Connie

入稟年份2014
案件編號HCAL124/2014
CACV117/2016
FACV1/2018
與訟雙方QT v. 入境事務處
涉及權利海外註冊同性配偶以受養人資格入境的權利
各級法院裁決高院原訟庭:QT敗訴
高院上訴庭:QT上訴成功,判入境處敗訴
最終裁決結果QT勝訴,維持原判

案件概述

英籍女子QT與女友SS 於2001年在倫敦透過民事結合註冊為配偶,同年SS來港工作,QT申請以受養人簽證隨SS 來港,但入境處稱「配偶」只屬異性婚姻拒絕。經七年官司,高院終院共三審,上訴庭和終院皆指香港接納不同性傾向的人才,民事結合在英國等同結婚,既然QT能出示相關的婚姻證明,入境處不能以行政理由拒絕她,判QT勝訴,能以受養人身份留港。

補充/後續影響

QT案是近年同性配偶平權案件中極為重要的「里程碑」,確立了「除非政府能提出公平和合理的理由,證明同性配偶不應享有某種權利,否則任何對同性配偶的差別對待都屬歧視」的法律原則。以案中的入境處為例,發出受養人簽證是為了「吸引國際人才來港」,限制同性配偶申請簽證卻違背此政策目的,港府因無法證明政策的合理性而敗訴。雖然法官明言,QT案的裁決不能被解讀為「法庭承認同婚」,但此案對其後涉歧視同性配偶的多宗司法覆核(如梁鎮罡案、Nick Infinger案)影響極大,其裁決被多次引用,促成法官利用相同的法律原則作出對同性配偶有利的裁決。

值得一提,QT案亦罕有地引起在港有業務的國際大行關注,高盛、瑞信、AIG和摩根士丹利等12間跨國金融機構曾向法庭申請,欲以「介入人」的身份參與上訴,指QT案所挑戰的入境政策將影響他們招聘和吸引優秀人才。法官雖然認同案件涉及公眾利益,但12間金融機構的理據可能與QT一方重覆,因此拒絕他們介入案件。


法官及雙方代表律師

高院原訟庭審訊

法官區慶祥
QT一方大律師Timothy Parker
政府一方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大律師周昭雯

高院上訴庭審訊

法官張舉能、林文瀚、潘兆初
QT一方英國御用大律師Dinah Rose、大律師Timothy Parker
政府一方英國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大律師周昭雯

終院審訊

法官馬道立、李義、鄧楨、霍兆剛、華學佳
QT一方英國御用大律師Dinah Rose、大律師Timothy Parker
政府一方英國御用大律師Lord Pannick、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大律師周昭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