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覆核案整理】同性配偶申請公屋案(Nick Infinger案)

資料整理、撰文及校對:Emily, Cindy
網站編輯:Connie, Beth

入稟年份2018
案件編號HCAL2647/2018
CACV 81/2020
與訟雙方Nick Infinger v. 香港房屋委員會
涉及權利同性伴侶以家庭名義在港申請公屋的權利
各級法院裁決高院原訟庭:Nick Infinger勝訴
高院上訴庭:房委會上訴失敗,維持原判
# 房委會已表明上訴至終院

案件概述

在香港長大的男同志Nick Infinger與男友在外國結婚後,回港以「二人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卻遭房委會以二人不符合「夫妻」定義拒絕,Nick Infinger因而控告港府剝奪同性配偶申請公屋的權利。高院法官在判詞中指,雖然房委會一直以公屋資源有限、要保障傳統家庭同居和生兒育女的需要等理由解釋為何拒絕同性配偶,卻沒有提出實質數據,說明同性配偶申請公屋會如何影響輪候時間。法官亦指出,房委會既然承認海外結婚的異性戀情侶,理應亦能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配偶,而低收入的同性配偶與低收入的異性戀夫婦一樣有居住需要,因此裁定房委會的做法屬歧視和違憲,房委會需要重新考慮Nick Infinger早前遞交的公屋申請。

高院上訴庭今年10月17日再就本案裁決,判房委會上訴失敗,維持Nick Infinger 的勝訴,保障了已婚同性配偶在申請公共房屋時享有與異性戀夫婦同等的權利,即可以「一般家庭」資格申請公屋。上訴庭在判詞中反駁房委會「批准同性配偶申請公屋,會影響異性戀夫婦申請公屋權利」的論點,稱《基本法》從未保障公屋輪候時間,本案爭議在於「是否有權」輪候公屋,即使多了同性配偶申請會影響輪候時間,仍要取決於公屋單位供應、需求量等。另外,上訴庭不接納目前房屋政策的差別待遇,是為了保障所謂「傳統家庭組成」,因同性配偶亦有能力組織家庭、以人工授孕和領養等方式生育下一代,反之異性戀夫婦中亦有不願或不能生育的,目前政策並非以此作劃分,因此以「家庭目的」為名差別對待同性配偶申請人並不合理,判房委會敗訴。

補充/後續影響

本案是繼QT案和梁鎮罡案後,另一宗成功為同性配偶爭取權益的重大司法覆核案,而本案亦充份反映QT案和梁鎮罡案的法律原則,為未來更多同類的同性配偶平權官司奠下案例基礎。本案亦啓發另一宗關於同性配偶居屋住權的案件,吳翰林(Edgar)在英國與男友結婚後,以綠表資格購入一個居屋單位作為新婚住所,但房委會卻表示只有異性配偶才被視為「家庭成員」,可以加入成為住客,同性配偶則不符合此政策規定,吳不服提出司法覆核。令人遺憾的是,吳在等候審訊期間身故,案件由其丈夫李亦豪(Henry)接手。該案在高院原訟庭亦獲勝訴,房委會不服上訴,與本案的上訴合併處理。上訴庭雖判房委會上訴失敗,但房委會已表明上訴至終院,尚待排期審理。


法官及雙方代表律師

高院原訟庭審訊

法官周家明
Nick Infinger一方大律師Timothy Parker、大律師楊嘉瑋
政府一方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大律師梁晉豪

高院上訴庭審訊

法官潘兆初、鮑晏明、區慶祥
Nick Infinger一方大律師Timothy Parker、大律師楊嘉瑋(韋智達律師行,後由何敦律師行接手)
政府一方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大律師梁晉豪(胡關李羅律師行)